通化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办法
时间: 2021-12-24 来源: 创始人 阅读: 0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,进一步规范辅导员工作范畴,逐步明晰辅导员岗位职责和工作边界,逐步完善辅导员队伍考核、培养和发展机制,正确评价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,不断提升我校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、专业化水平,以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24号)和《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(暂行)》(教思政[2014]2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辅导员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坚持德才兼备标准,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,注重工作实绩,坚持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”的原则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包括学院党总支副书记、团委书记、学工办主任等在内的从事辅导员工作一年以上(含一年)的专、兼职人员,每年进行一次,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初集中开展。
第二章 考核形式
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,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,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,组织部、人事处、纪检委、学生工作部(处)、就业工作办公室、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,全面负责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、结果审定与争议处理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(处),负责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事务,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(处)长兼任。
第五条 辅导员考核采用学校定量考核、学院考核、辅导员互评和学生满意度测评相结合的方式:
(一)学校定量考核。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《通化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表(学校定量考核)》对辅导员进行评分,由学生工作部(处)具体组织实施。
(二)学院考核。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负责的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小组,成员不少于7人,由书记、院长、副书记、副院长和教师代表组成,根据《通化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表(学院考核)》对本学院的辅导员进行评分,所赋分值的平均分为该名辅导员的学院考核得分。
(三)辅导员互评。在辅导员年度述职总结的基础上,由学生工作部(处)组织辅导员按照《通化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表(辅导员互评)》进行相互评分,所赋分值的平均分为该名辅导员的互评得分。
(四)学生满意度测评。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辅导员所带年级或班级的学生代表填写《通化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表(学生满意度测评)》,测评的平均得分为该名辅导员的学生满意度得分。
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结果
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以《通化师范学院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》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,包括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五个方面,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。相关考核体系及指标见附件。
第七条 考核满分为100分,学校定量考核占35%,学院考核占35%,辅导员互评占10%,学生满意度测评占20%。
第八条 考核计分按党总支副书记、团委书记(学工办主任)和一线专、兼职辅导员三个组别进行,各组别考评结果分四个等级:
(一)优秀。考核排名前30%。
(二)良好。考核排名处于中间40%。
(三)合格。介于良好和不合格之间的为合格。
(四)不合格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或考核总得分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:
1.在政治原则、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;
2.违背师德规范,学生反响强烈或经组织上审查认定属实者;
3.所带学生出现较大责任事故,并负有一定责任者;
4.工作长期懈怠,不主动改进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;
5.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,造成混乱局面,影响极坏者;
6.在学生满意度测评中,半数以上学生打分为60分以下者;
7.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到达突发事件发生现场,或未能妥善处理,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,造成严重后果者;
8.所带学生连续发生酗酒、打架、斗殴、舞弊等群体性事件,或对学生恶性个体事件处理不当者。
第四章 考核程序
第九条 在进行考核前,辅导员本人根据考核细则对自己一年来的工作进行全面、客观的总结,撰写自我总结报告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,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年度工作述职会并进行辅导员互评。
第十条 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、学院和学生开展考核测评(参与测评的学生人数不得低于辅导员所带学生数的70%),按照赋分比例计算出每名辅导员的最终得分,分别统计三个组别的排名,并将考核情况反馈给学院及相关部门。
第十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排名情况进行综合评定,初步确定考核等级后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,并将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,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考核等级。
第十二条 辅导员填写《通化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登记表》,由人事处存入辅导员个人档案。
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
第十三条 学校把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、评选先进、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四条 考核优秀的辅导员,由学校授予年度“优秀辅导员”荣誉称号,并给予奖励;工作特别突出、表现特别优秀的,推荐参加国家、省级优秀辅导员评选。
辅导员获得“优秀辅导员”荣誉称号与年度考核评优不发生矛盾。
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,由本人制定符合实际的整改方案并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批,限期改正;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,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,并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